盛氏传家宝训十条
1.家庭之内,孝悌为先。凡为子弟,又叛逆父母干犯尊长者,凭族议处,
而为尊长者,亦宜正身。率下不得自处,不应非礼以坏家规。
2。家庭之中,男女各有职业。读书是最要也,则不能者,农、工、商、贸亦属正业,不得游手好闲,自甘下品。
3.家庭之内,以节俭为先。不得好食异味,多伤物命。衣服不得过华,即冠婚丧祭必本於礼,不得过奢,亦不得过俭。
4.家庭之中,宾客往来,最忌打牌、掷骰、开灯烧烟。即饮酒不得过量,
切忌猜拳肆闹以乱家风。
5.家庭之内,男女有别,奴仆人等不得擅人内室,妇女不得擅自出门,与外人交言,以避瓜李之嫌。
6.一族之中,子弟有为非作歹及一切不法等情,转之族人互为纠正,不得谓他人之子,族人不得干涉,即其父母纵子为非作歹,亦必凭族议罚。
7.族中之人,无论与族人、外人、有事必以忍让为先。勿得因口角边界细故好气兴讼。即遇外人有事亦必善为排解,勿得唆人争讼希图渔利以损阴德。
8.不孝有三、无后为大。凡我族人有子者,断不容娶妾,不幸无子者;而妻又不能育者娶妾无妨。为后嗣计不得已也。
9.长男为主器是谓大宗,每年娶会不取股费,尤不可过继于人,即独子之家,亦断无过继之礼,世有希图绝产,以一子承双祧者,於礼殊,不符,我族人切勿效尤可也。
10.会中公资务择族之贤者,轮流执掌,每年会期凭族算帐一次,不得侵漏丝毫。
以上十条,俱属传家要则,我族人无论长幼尊卑,各宜凛遵勿讳。如有不
法子弟,知而故犯法,凭族公议,重惩决不宽贷。
此十条乃民国八年涪陵山窝、罗云一带盛氏族人所订,有些条文已不适合现代社会法规。录于此者,以便我族众对旧社会有所认识,对此十条应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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